前言:为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,强化科研经费监督,提升科研经费使用绩效,更好地促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,科技管理处推出 “科研经费使用警示” 系列推文,本篇为第 01 期。
一、严禁编造虚假合同、编制虚假预算
1. 不得向学校提交虚假合同、虚假科研预算、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;
2. 不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;
3. 不得以电子发票或发票遗失等理由重复报销;
4. 不得通过虚假合同、虚假票据、虚构经济业务、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,转移、套取、报销项目资金。
二、严禁违规列支设备费
1. 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;
2. 不得逃避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;
3. 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占为己有;
4. 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擅自转让、报废、变卖。
三、严禁违规列支材料费
1. 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;
2. 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材料费,如虚假业务、虚开发票、虚假合同报销;
3. 不得恶意拆分报销材料费逃避招投标;
4. 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入亲属、朋友或自己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。
四、严禁违规列支科研外拨经费
1. 不得向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或项目合同以外的合作单位(个人)转拨经费;
2. 不得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条件和资质的,或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委托方;
3. 不得对外委托任务进行人为分拆;
4. 不得以虚假合同、虚假业务违规转拨;
5. 不得擅自向预算外单位转拨专项经费;
6. 不得违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,以子任务协议等方式重新外拨或划拨经费;
7. 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、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。
五、严禁违规列支差旅费
1. 不得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;
2. 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、亲属等人员差旅费;
3. 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差旅费,如: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、人数等信息,虚假出行等;
4. 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;
5. 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。
六、严禁违规列支会议费
1. 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;
2. 不得在党中央、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;
3. 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,如:虚报天数、人数报销,虚假会议报销等;
4. 不得使用会议费列支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;
5. 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、旅游、娱乐和健身等活动;
6. 不得超标准列支会议费。
七、严禁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
1. 不得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;
2. 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、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;
3. 不得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,如:虚构事项、虚报天数、人数等信息;
4. 不得超期回国违规报销国际旅费补助;
5. 不得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。
八、严禁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
1. 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、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;
2. 不得向承担单位有固定收入的编制人员发放劳务费;
3. 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,如虚列人数、伪造名单、虚报冒领等;
4. 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。
九、严禁擅自随意调账变动支出
1. 不得擅自对审计资料中预算执行情况表和预算报告明细表进行修改;
2. 不得设置账外账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、随意修改记账凭证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;
3. 不得随意增减课题合作单位;
4. 不得随意调账应付检查、审计。
十、严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
1. 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等,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;
2. 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,如:个人家庭生活用品、手机、眼镜、娱乐、健身、医疗、培训、参观旅游等支出;
3. 不得报销礼品、烟酒、土特产、纪念品等支出;
4. 不得报销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、违约金、滞纳金等;
5.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、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得列支论文发表版面费。